近8400吨“毒垃圾”竟被随意堆弃在土地上?法院判了
2017年底
廖某登记设立了某实业有限公司
经营范围是研发、生产、销售
新型环保建材等材料
但该有限公司自成立起
就没有实体公司
也没有生产设备
2021年10月
廖某在某村租下一块土地
不久后便开始帮某金属公司处置废物
原来,该金属公司生产中
会产生大量环氧树脂粉
以每吨200元至250元不等价格
交给廖某进行处置
而廖某的处置方式
就是将环氧树脂粉
堆放在此前租下的土地上

案发后,经专业机构认定
该土地上所堆放的浅绿色和
褐色物质均属于危险废物
总重达8383余吨
经查,廖某非法倾倒危险废物的行为
导致公私财产损失共计585万余元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
储存危险废物
必须采取符合
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
且时间上不能超过一年

有证据显示
废弃的环氧树脂粉直接与外环境接触
呈散装堆积、袋装无规则堆存
未按照危险废物特性进行分类
并且堆存现场外露无遮挡
无地面硬化处理或者铺设防渗漏隔垫
吨袋外部也无有效标识或信息
据了解
此前在行政机关检查过程中
廖某还曾经将部分“毒垃圾”
运离案涉场地外借以逃避检查
之后不久又重新堆放回原地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认定,
环氧树脂粉属于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版)
所列为的危险废物
“废覆铜板、印刷线路板、
电路板破碎分选回收金属后
产生的废树脂粉”
法院经审理认为
廖某在没有经过行政部门环评审批
也没有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等
相关手续的情况下
长期搁置危险废物
而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
放任危险废物或者其有毒有害成分
大量扬散流失
污染环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
法院认为被告人廖某
非法倾倒、处置危险废物、污染环境
构成了污染环境罪
博罗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人廖某
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随后,廖某提起上诉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承办法官陈希希表示:
“案件侦查阶段前期
廖某一直供述成立公司后
没有实际经营公司
也没有生产设备
某金属公司老板等人
也清楚地告诉廖某
不可以将环氧树脂粉
堆放在案涉场地
廖某自己也作出了
运离部分环氧树脂粉
以逃避检查的行为
可不久后又重新堆放回原地
在案证据都可以相互印证
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最终,惠州中院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人民法院报微信公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