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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萨严查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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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驾驶存在严重的交通安全隐患

威胁着自己和他人的

生命财产安全

但总有人

“我有证”“忘带了”“我会开”

安全绝不容借口!

按照全市“综合交通秩序专项整治行动”

工作部署

近期,拉萨交警

严查严处无证驾驶交通违法行为

现进行曝光

↓↓↓

案例一

查获时间:2025年5月2日16时22分

违法地点:京藏高速3840公里+500米处

违法行为: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

车牌号码:藏AF69**

违法人姓名:斯***

案例二

查获时间:2025年5月1日15时47分

违法地点:金珠西路与民族南路口

违法行为: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

车牌号码:藏AV82**

违法人姓名:旦***

案例三

查获时间:2025年5月1日16时01分

违法地点:金珠西路与民族南路口

违法行为: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

车牌号码:藏AN66**

违法人姓名:马**

案例四

查获时间:2025年5月1日16时11分

违法地点:纪念碑路口

违法行为: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

车牌号码:藏AS64**

违法人姓名:石*

案例五

查获时间:2025年4月28日11时08分

违法地点:109国道3869公里+100米处

违法行为: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

车牌号码:藏A21N**

违法人姓名:次*

案例六

查获时间:2025年4月30日13时02分

违法地点:当热路

违法行为: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

车牌号码:藏AV09**

违法人姓名:当***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九条第一款 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曝光不是目的

安全才是首要

@广大驾驶人

为了您和他人的安全

请“持证上路”,守法出行!

来源:拉萨交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