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0月1日起,《湖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施行
湖北日报讯(记者崔逾瑜、通讯员孔剑)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全票表决通过,《湖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5月12日,省政府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解读《湖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简称《条例》)。
《条例》认真贯彻落实“四个最严”的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贯彻实施新修订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结合我省工作实际,严守安全底线,提升品质高线,为推进我省农业高质量发展、建设新时代“鱼米之乡”提供法治保障。《条例》共9章、66条,分为总则、农产品产地、农业投入品、农产品生产、农产品销售、优质农产品促进、监督与保障、法律责任、附则。
压实安全责任,健全责任体系。主体责任方面,《条例》明确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负责,细化了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户和网络平台等生产经营主体在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等各环节的具体义务。属地管理责任方面,明确县级以上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负责,乡镇、街道应当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责任。部门监管责任方面,明确农业农村、林业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领域和环节,确保农产品从田间地头到百姓餐桌的全过程、全链条都能得到有效监管。
紧盯生产源头,严把农产品环境安全关口。在保护产地生态环境方面,《条例》细化了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制度,规定了土壤、水、气和农业面源等污染防治的禁止行为;规定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划定农产品适宜生产区域和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加强优质农产品产地保护,开展产地污染治理,从产地环节切断有毒有害物质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危害途径。在农业投入品管理和控制方面,《条例》明确了任何单位、任何个人不得生产、销售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业投入品;对限制使用的农药,实行定点经营和实名购买。
加强过程管理,严把生产经营关口。在种植养殖环节,《条例》明确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等农产品生产中禁止使用剧毒、高毒农药,水产养殖中禁止使用农药、人用药和原料药。明确农产品批发、零售等集中交易市场和大型超市应当查验承诺达标合格证、开展进场前检测,进行日常抽查检测;网络平台经营者应当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加强对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的管理,发现违法经营行为的,及时采取处置措施。
夯实监管链条,严把监督执法关口。《条例》规定农业农村、林业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抽查,实施风险分级管理。为提升监管效能,《条例》还明确了智慧监管和农产品追溯的相关规定。
加大支持保障,促进优质农产品发展。《条例》设置“优质农产品促进”专章,对优质农产品生产经营各环节的促进和保障措施进行了明确,强化优质农产品在标准制定、技术研发、质量控制、品牌创建、金融扶持等方面的保障政策,推动农产品生产向标准化、绿色化、优质化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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